企业商标被抢注该怎么办
企业商标被抢注后,可依法主张权利,以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具体分析:该条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企业能证明其商标在抢注人申请前已在先使用,且在相关市场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同时抢注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存在却仍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即违反此条。此时,企业有权依据该条款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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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抢注商标尚在公告期,企业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在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驳回其注册。
- 若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且未满五年,企业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若抢注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企业已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企业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权利并请求撤销该抢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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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风险:若企业未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也未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无效宣告,可能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导致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撤销。例如,某企业发现其“XX”商标被抢注且已注册满六年,此时申请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以超过五年时效为由驳回。
2、证据链风险:若企业收集的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不充分或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能无法认定抢注行为成立。例如,企业仅提供少量产品销售发票,无法证明商标持续使用及在相关市场的影响力,在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可能因证据不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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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注人与企业存在业务往来或代理关系:若抢注人曾是企业的经销商、代理商或员工,明知企业商标存在仍抢注,企业可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主张权利,此情形下抢注行为的恶意认定更易,维权成功几率更高。
2、企业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在国际上知名:若企业商标在国外已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未在中国注册却被他人抢注,企业可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该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时企业需提供国际知名度证据,处理程序和要求相对严格,但可获得更强法律保护。
3、抢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企业商标不同:若抢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企业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可能影响对“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认定,企业需证明抢注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公众或损害其利益,处理难度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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