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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丙肝抗体阳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12-06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入职体检查出丙肝,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举例如下:
1. 用人单位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拒录:若应聘普通企业行政岗(非法定易传染工作),仅因丙肝拒录,可能构成就业歧视,侵犯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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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发现丙肝后,需先明确健康状况并了解法律规定,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 仅为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无明显症状):此时可能处于免疫耐受期,病毒未显著损伤肝脏,需定期复查肝功能、病毒载量等,监测病情变化。
2. 肝功能异常或有明显症状(如乏力、食欲减退、黄疸等):说明病毒可能已造成肝损伤,需及时就医,进一步检查病毒基因分型、肝脏影像学等,确定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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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查出丙肝后,处理过程中需注意特殊情况对结果的影响:
1. 岗位属于法定易传染工作:如食品生产企业一线操作人员,法律对其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若丙肝未治愈或未排除传染嫌疑,用人单位可拒录,导致无法获得该岗位。
2. 治愈或排除传染嫌疑后仍被拒录:若经正规治疗丙肝已治愈,或医学鉴定排除传染嫌疑,且岗位无禁忌,用人单位仍以“曾患丙肝”为由拒录,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依法维权,但需提供充分治愈证明和医学鉴定报告,增加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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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查出丙肝后,用人单位是否可拒录,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分析:“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丙肝属于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范畴,若岗位不属于法定禁止从事的易传染工作(如普通办公室文员岗),用人单位以丙肝为由拒录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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